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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曾**与曾**、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曾**、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09号
  •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居民。

  • 委托代理人田光成,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 被告曾**,居民。

  • 被告曾**,居民。

  •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邵忠明

  • 书记员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