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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伊**有限公司与段新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湖北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价值人民币58701.51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房屋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价值人民币58701.51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伊**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02号
  •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湖北伊**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段新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超军

  • 审判员何瑞华

  • 审判员杜为

  • 书记员曹露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