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湖北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价值人民币58701.51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房屋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价值人民币58701.51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伊**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湖北伊**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新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超军
审判员何瑞华
审判员杜为
书记员曹露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