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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责任公司与林**、秦申学、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秦申学、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秭归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秭归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692号
  •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秭归县**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林**。

  • 被告秦**。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迎春

  • 书记员付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