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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李**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李**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在银行有存款(养老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银行存款(养老金收入),直至达到262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鄂东宝执字第00108-3号
  •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限责任公司。

  • 被执行人杨**。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刘伟科

  • 书记员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