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李**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在银行有存款(养老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银行存款(养老金收入),直至达到262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执行员刘伟科
书记员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