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邓**与原审被告吕**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不服,向湖北**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日,湖北**民法院作出(2014)鄂蕲春民申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驳回邓**的再审申请。邓**遂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23日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黄**(行)监(2014)4211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北**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邓**,工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吕**,建筑工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军
审判员张立
审判员严怀
书记员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