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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吕**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邓**与原审被告吕**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不服,向湖北**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日,湖北**民法院作出(2014)鄂蕲春民申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驳回邓**的再审申请。邓**遂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23日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黄**(行)监(2014)4211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北**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抗字第00007号
  • 法院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 申诉人(原审原告):邓**,工人。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吕**,建筑工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军

  • 审判员张立

  • 审判员严怀

  • 书记员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