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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冈中心支公司与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公司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贸易广场北街2号。

负责人洪*,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桥。一般代理。

被告朱**。

原告安邦财产**冈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游兵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邦**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邦**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安邦**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32号
  •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邦财产**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胥陵

  • 审判员李学兵

  • 人民陪审员游兵

  •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