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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湖北分公司与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肖*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肖*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31号
  •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场栋20层。

  • 负责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姚自峰,该公司员工。

  • 被告肖**,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胥陵

  • 审判员李学兵

  • 人民陪审员游兵

  •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