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肖*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肖*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场栋20层。
负责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自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胥陵
审判员李学兵
人民陪审员游兵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