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邓**与吕**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人民陪审员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200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带资包工包料为原告承建房屋,房屋总造价为58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安排案外人程**为工程运输建筑材料,经结算被告拖欠程**拉料款7000元,因程国秀多次向被告讨要运费未果,便拉下原告房屋施工电闸,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无奈在被告出具给程**的7000元运费欠条上签上“邓*付款”字样。现原告已为被告垫付了案外人程**运费7000元。因原、被告在建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带资施工,该笔运费70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程**,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运费7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2009年5月15日,被告吕*出具给程**7000元运费欠据1份,欠据上注明“邓某付款”。用以证明被告拖欠程**运费7000元的事实。

3、(2010)蕲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该判决书判决由邓*支付程秀国运费7000元。

4、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与2009年7月17日签订的建房承包合同2份。证明原告的房屋由被告包工包料承包施工,并约定程**的运费欠条不归原告负责等内容。

5、(2011)蕲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被告对房屋施工工程款结算时并不包括程秀国运费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吕*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结合法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证规则,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带资包工包料为原告承建房屋,并约定房屋总造价为58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雇请案外人程**为工程运输建筑材料,经结算被告拖欠程**拉料款7000元,因程**多次向被告讨要运费未果,便于2009年5月20日拉下原告房屋施工电闸,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程**的要求于2009年5月20日在被告出具给程**的7000元运费欠条上签上“邓*付款”字样,工程才得以恢复施工。2009年7月17日,原、被告补充签订建房合同,该合同对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但补充约定了程**运费欠条,不归甲方(邓*)负责的内容。2010年8月23日,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与吕*偿还7000元欠款,本院经审理认为,邓*应程**的要求,在吕*出具给程**的7000元欠条上签署“同意付款”字样,表明此债务发生了转移,并作出(2010)蕲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邓*偿还程**运费7000元。邓*因不服(2010)蕲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黄冈**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黄*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10)蕲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已经本院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被告带资包工包料为原告承建房屋,被告在承建房屋过程中雇请案外人程**为其运输建筑材料,被告与程**经结算差欠程**运费7000元,并由被告向程**出具了欠据,被告与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因被告拒不支付运费,程**便拉下原告房屋施工电闸,原告为确保房屋正常施工,便应程**要求在被告出具给程**的欠据上签上“邓*付款”字样,原告在欠据上签署“邓*付款”的行为,经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蕲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认定为债务发生了转移,邓*应承担债务转移后的偿还义务,并判决由邓*偿还程**运费7000元。债务发生转移后,原告便成为本案争议运费的偿还义务主体,其再向被告吕*行使追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款汇黄冈**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8号
  •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

  • 被告吕*,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从事建筑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又林

  • 审判员田茂

  • 人民陪审员胡全友

  • 书记员管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