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丁**诉占宝珍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4725元及利息。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占宝珍、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占宝珍、李**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丁**。
被执行人占宝*。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孝东
审判员谢图友
审判员刘援农
代书记员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