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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诉占宝珍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丁**诉占宝珍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4725元及利息。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占宝珍、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占宝珍、李**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麻城执字第00198号
  •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丁**。

  • 被执行人占宝*。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陶孝东

  • 审判员谢图友

  • 审判员刘援农

  • 代书记员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