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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在玉诉被告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在玉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在麻城市**中心学校幼儿园应得的5000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担保(牌照号鄂J8P96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告余**在麻城市**中心学校幼儿园与案件标的相应的工程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60号
  •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

  • 被告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辉

  • 审判员刘华

  • 人民陪审员冯涛

  • 书记员熊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