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在玉诉被告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在玉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在麻城市**中心学校幼儿园应得的5000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担保(牌照号鄂J8P96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告余**在麻城市**中心学校幼儿园与案件标的相应的工程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
被告余**。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辉
审判员刘华
人民陪审员冯涛
书记员熊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