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邬**、杨**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感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孝感**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孝感**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邬**。
被告杨**。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雷
审判员孙继武
人民陪审员王青
书记员陈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