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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限责任公司与邬**、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邬**、杨**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感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孝感**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105号
  •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孝感**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中路6号。

  • 法定代表人张凤桥,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 被告邬**。

  • 被告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雷

  • 审判员孙继武

  • 人民陪审员王青

  • 书记员陈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