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合**限公司诉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合**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合**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感合**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孝感合**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中段付冲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吴**。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江林
书记员高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