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影公司诉被告方*、湖北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孝**影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影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影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影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广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与庭审,代为调解,代为调查取证,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方*。
委托代理人杨志方、李建刚,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宏**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云,湖北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江林
审判员冷炳勇
人民陪审员朱芸芸
书记员李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