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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汽车**湖北分公司与喻**、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平汽车**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简称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诉被告喻**、被告喻**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喻**、被告喻**在答辩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工作地均为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本案应由武汉**民法院管辖,并提交了武汉市**器经营部出具的证明两被告在其单位从事司机工作的书面证明以证实两被告在武汉市硚口区有固定工作,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证实两被告承租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616号房屋的事实。本院根据原告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提供的地址前往云梦县下辛店镇彭李村七组通知两被告应诉时,云梦县**民委员会证实,两被告虽系云梦县下辛店镇彭李村七组人,但多年前已定居住于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长期在武汉市工作生活,并未在该村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该村委会为此出具的书面证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虽为云梦县下辛店镇彭李村,但两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证据及本调取的证据均能证实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两被告经常居住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喻**、被告喻**管辖异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261号
  •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 诉讼代表人刘*。

  • 委托代理人李文,陈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

  • 被告喻**。

  • 被告喻**。

  •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管辖异议。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学军

  • 书记员郭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