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新疆创**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限公司)诉被告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了采暖费,故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创**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创**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创**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栾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芬梅,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丁**,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南四巷145号天和小区1-4-501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玉芬
书记员孟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