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新疆丽**任公司与被告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丽**任公司与被告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丽**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新**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米东民小额初字第53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丽**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

  • 委托代理人:武忠献,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郑宝桐

  •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