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乌鲁**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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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玲,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
被告:宋*。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勇
书记员王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