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款项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乌鲁木**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毛博
书记员刘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