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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热公司与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鄯民二初字第325号
  • 法院 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热公司,地址:鄯善县蒲昌路南侧。

  • 法定代表人鲁*,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春友,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徐**,男,汉族,现住鄯善县公安局家属楼。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际清

  • 书记员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