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热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热公司,地址:鄯善县蒲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友,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男,汉族,现住鄯善县公安局家属楼。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际清
书记员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