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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哈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哈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免予收取)。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67号
  • 法院 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青年北路。

  •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 委托代理人:白建帏,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金英,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刚

  • 代理审判员姚洪斌

  • 代理审判员阿仙古丽买买提

  • 书记员肖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