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哈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免予收取)。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建帏,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刚
代理审判员姚洪斌
代理审判员阿仙古丽买买提
书记员肖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