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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责任公司与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华**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785.37元均有被执行人昌**承担。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哈市法执字第953号
  • 法院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责任公司。

  • 被执行人:昌**,女,回族,住新疆哈密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党会福

  • 代理审判员车飞

  • 代理审判员田仲

  •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