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昌吉**任公司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00495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吉**任公司得委托代理人倪**、余**,被上诉人**新疆分校的委托代理人孙**、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4元,退回上诉人昌吉热力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江蓝,该公司法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春燕,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疆分校。
法定代表人:孙**,该分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宽仁,该分校后勤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健健
代理审判员周美蓉
代理审判员王鑫
书记员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