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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责任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在庭审前以其提供的被告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民初字第1939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

  • 法定代表人:于孔*,经理。

  • 委托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义云

  • 书记员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