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在庭审前以其提供的被告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于孔*,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义云
书记员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