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与被告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永恒集中供热站。
经营者:张**,男,汉族。
被告:岳**,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辛奇霞
书记员马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