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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有限公司与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86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奇台**有限公司。

  • 住所地:奇台县东湾镇政府四楼。

  • 法定代表人:杜**,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剑立,系该公司职员

  • 被告:马**,男,回族,现住奇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贝贝

  • 书记员黄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