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奇台**有限公司。
住所地:奇台县东湾镇政府四楼。
法定代表人: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立,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男,回族,现住奇台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贝贝
书记员黄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