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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责任公司与于守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守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奇民一初字第01287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

  • 住所地: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67号

  • 法定代表人:柳东洋,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从军,公司

  • 被告:于**,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瑞

  • 代理审判员石志亮

  • 人民陪审员王振祥

  • 书记员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