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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与陈**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与被告陈**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吉民二初字第654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周艳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昌君霞,公司职员。

  • 被告:陈*,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霍玉霞

  • 书记员阿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