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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木民初字第1034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培荣,公司收费员。

  • 被告:杨**,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盖雪

  • 书记员满苏u0026middot;哈布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