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泉**热中心诉被告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泉**热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泉**热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供热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温泉**热中心,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冬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德荣
书记员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