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泉**热中心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泉**热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泉**热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供热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温泉**热中心,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孟**,该供热中心总经理。联系电话09098556608。
被告王**,女,汉族,40岁,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邮政综合楼顺民布艺,住该址。联系电话:15209073888.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德荣
书记员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