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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热中心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泉**热中心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泉**热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泉**热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供热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3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温泉**热中心,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

  • 法定代表人孟**,该供热中心总经理。联系电话09098556608。

  • 被告王**,女,汉族,40岁,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邮政综合楼顺民布艺,住该址。联系电话:15209073888.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德荣

  • 书记员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