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崔**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焉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焉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焉耆**有限公司,住所地:焉耆县新城路51号。
负责人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洪,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于新疆,系焉耆鸿腾热力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新疆。
被告崔**,男,汉族,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敏
书记员邓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