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与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诉被告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于2015年7月2日以被告吴**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焉民初字第1013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住所地:焉耆县政府路县政府后。

  • 负责人唐**,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艳,女,回族,1972年8月出生于新疆,系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职工,现住新疆。

  • 被告吴**,男,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敏

  • 书记员邓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