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诉被告寇森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所在地:新疆焉者县。
负责人唐**,该供热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女,回族,1972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
被告寇森林,男,汉族,现住新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祁云凯
书记员苗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