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阿克苏**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女,汉族,住温宿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辉
书记员:董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