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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责任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原告热力费3400元,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策民一初字第591号
  • 法院 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住所地策勒**民族医院旁。

  • 法定代表人:杨建都,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吴斌,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该公司职工。

  • 被告:张**,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住策勒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文华

  • 书记员刘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