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原告热力费3400元,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住所地策勒**民族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杨建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斌,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住策勒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文华
书记员刘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