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伊宁路。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亮,该公司收费室主任。
被告:沙湾**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润德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红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