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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有限公司与沙湾**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塔民二初字第171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塔城市一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伊宁路。

  •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汪亮,该公司收费室主任。

  • 被告:沙湾**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润德小区。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红

  •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