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塔城市鸿瑞**公司诉被告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塔城市鸿瑞**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塔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武善,该公司收费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男,成年人,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玉珍
书记员阮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