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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与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沂疆建筑公司”)诉被告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静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疆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常**,被告潘**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沂**公司诉称:原告沂**公司为被告潘**居住的乌苏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房屋供暖,2007年至2011年度,潘**拖欠沂**公司采暖费共计2581.92元,其中2007年至2008年度欠720.48元,2008年至2009年度欠220.48元,2009年至2010年度欠620.48元,2010年至2011年度欠1020.48元。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潘**立即支付沂**公司取暖费2581.92元;2、本案的受理费和投递费由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潘**辩称:欠款属实,具体欠费金额不属实,2007年至2008年度欠620.48元。沂**公司供热经常不达标,温度过低造成家人感冒住院,2007年至2011年间花费医疗费用1200元左右,潘**及家人多次找到沂**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且潘**家中未使用过水热,不应当收取过水热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沂**公司为被告潘**居住的乌苏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房屋供暖,2007年至2011年度,潘**拖欠沂**公司采暖费共计2481.92元,其中2007年至2008年度欠620.48元,2008年至2009年度欠220.48元,2009年至2010年度欠620.48元,2010年至2011年度欠1020.48元。经沂**公司多次索要,潘**均未支付,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1、乌苏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房屋采暖面积为55.4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4元,每年加收过水热费用50元。

2、沂疆建筑公司自述供热质量不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存在一定瑕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沂**公司为潘**所居住的房屋供暖,潘**向其交纳采暖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力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潘**应当继续履行向沂**公司交纳采暖费的义务。对潘**辩称未使用过水热,故不应当交纳该费用的意见和因室温较低造成感冒住院花费医疗费用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沂**公司认可供暖质量存在一定瑕疵,不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故对沂**公司要求潘**支付采暖费的诉讼请求部分(60%)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潘**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支付采暖费1489.15元(2481.92元60%)。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32元,共计57元,由被告潘**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交纳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乌民二初字第00112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

  • 住所地: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048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萍,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苏市。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洪霞,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市场办公室主任,住乌苏市。

  • 被告:潘**,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艳萍,系潘刚利之妻,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文静

  • 书记员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