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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与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田**,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人田**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投递费34元,由原告乌苏**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投递费3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乌民二初字第284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被告:田**,男,45岁,汉族,住乌苏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侯永江

  •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