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田**,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人田**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投递费34元,由原告乌苏**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投递费3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乌苏市沂**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田**,男,45岁,汉族,住乌苏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江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