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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有限公司与哈斯也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哈*也提夏也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李*、审判员玉山依马木夏、人民陪审员徐*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民二初字第170-1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路怀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孙金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 被告(反诉原告):哈*也提夏也木,女,维吾尔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刚

  • 审判员玉山依马木夏

  • 人民陪审员徐伟

  • 书记员任羽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