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哈*也提夏也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李*、审判员玉山依马木夏、人民陪审员徐*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沙湾县**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怀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金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哈*也提夏也木,女,维吾尔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玉山依马木夏
人民陪审员徐伟
书记员任羽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