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限公司诉被告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恒**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胜姹,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丽玲,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男,汉族,工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任羽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