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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司与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限公司诉被告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民二初字第108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恒**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赵胜姹,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姜丽玲,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袁**,男,汉族,工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琼

  • 书记员任羽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