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限公司诉被告岳**、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新疆恒**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恒**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丽玲,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女,汉族,农民。
被告:张**,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雅文
书记员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