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新疆恒**限公司与岳**、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限公司诉被告岳**、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新疆恒**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民二初字第156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恒**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姜丽玲,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岳**,女,汉族,农民。

  • 被告:张**,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雅文

  • 书记员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