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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责任公司与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诉被告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尔**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布民初字第352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神湖东路。

  • 法定代表人:代卫江,布尔津**责任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田**。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姜英林

  • 书记员哈尼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