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供热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供热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众*供热公司在起诉后应当预交而未交诉讼费用,并且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汉族,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不详,住福海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闫新
书记员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