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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责任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供热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供热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众*供热公司在起诉后应当预交而未交诉讼费用,并且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福民初字第792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东路99号。

  • 法定代表人:严**,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赵静,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女,汉族,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不详,住福海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闫新

  • 书记员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