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诉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热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住福海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闫新
书记员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