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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责任公司与马全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诉被告马全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热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福民初字第707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福海县**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东路99号。

  • 法定代表人:严**,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赵静,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全民,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福海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闫新

  • 书记员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