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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有限公司与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力米娜沙力甫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阿**担任翻译,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江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至2014年4月,原告为被告居住的住宅供暖,被告应缴取暖费7430元。其中,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被告欠供暖费514元(含过水热费用60元);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每年欠1714元(含每年过水热费用6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欠供暖费1774元(含过水热费用120元),共计74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取暖费74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江**辩称:原告起诉的供暖周期、除了每年的过水热费用以外的应缴数额属实。因被告住宅未安装过水热,不应当缴纳过水热的费用。被告未交取暖费的原因是原告供热质量不合格、不达标,住房温度只有11℃,不应当缴纳取暖费。

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吉木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吉政办发(2008)117号文件一份。证明取暖费和过水热费用的标准符合文件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一份。证明假使由于被告住宅楼供暖管网设计落后,管道老化造成温度偏低,被告应当申请管网改造改变现状。原告从未收到被告所在住宅楼管网改造的申请,因此原告没有过错,被告仍应将交付取暖费。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证明力被告认为,被告住宅温度偏低的原因不是因为住宅楼供暖管网设计落后,管道老化而造成,是因为被告供暖质量不合格、不达标造成的,原告对被告住宅温度不达标负有责任,应减收取暖费。

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但对自己的反驳主张,未向本院举证,本院不予确认。

3、暖气费催收通知一张。证明原告在2015年1月5日向被告下发催收通知,被告拒收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未向被告送达,被告从未见过该份通知。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上无见证人签字确认被告拒收该份通知的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江**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未向本院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4年4月,原告为被告居住的住宅供暖。被告应缴纳取暖费7070元。被告以供暖期间原告供暖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相应取暖费。

另查明,被告住宅未安装过水热,原告当庭放弃请求被告给付2009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过水热费用36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供热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应当减收取暖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履行

供热义务,被告接受并实际给付部分取暖费的义务,原、被告因此所形成的供用热力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取暖费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供暖质量不合格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偿付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取暖费707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吉民初字第70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吉木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团结西路。

  • 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男,哈萨克族,吉木乃县城乡建设局临时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古力米娜沙力甫汗

  • 书记员利拉索尔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