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海**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561723.04元及逾期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费108962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海**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宾水道增9号。
代表人张*,行长。
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中心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房强
代理审判员刘刚
代理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吕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