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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质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蔺**、翟**申请执行巴彦淖尔**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临调确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执字第2241号
  • 法院 临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蔺**,无业。

  • 申请执行人翟培国,无业,系申请人蔺**丈夫。

  •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刘杰

  • 执行员金贵东

  • 执行员赵海祥

  • 书记员杨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