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蔺**、翟**申请执行巴彦淖尔**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临调确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蔺**,无业。
申请执行人翟培国,无业,系申请人蔺**丈夫。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执行长刘杰
执行员金贵东
执行员赵海祥
书记员杨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