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8元,由原告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代理人胡祥甫、乙笑牛。
被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
负责人方*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妍妍
代书记员娄移华